关注官方微信

医保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医疗服务 > 就医指南 > 医保指南 > 正文

医保之特殊病种简介

发布时间:2020/10/21 作者: 阅读量:
为减轻一些患有重大疾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2004年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规范》。

目前我院医保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这两种情况。患有这几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享受特殊病种的相关报销优惠政策。

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院,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种病备案表》,由医生按要求填写后携带社保卡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成功后,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特殊病种费用视同住院,特殊病的门诊相关费用按照住院比例报销。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审批成功后360天,城镇居民的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出审批期限可再次续办。医保规定医保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金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金均为650元。而申请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只需在审批成功后首次住院时交纳起付金即可,同一结算周期内的再次或多次住院时,不用再交纳起付金。